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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关于精神疾病处置的有关规定

来源:学生处日期:2021-09-30点击:2081

1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患者不仅没有自制力,而且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妥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事关人身安全和学校稳定的大局,应高度重视,科学处理。

2、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可界定为有精神障碍: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性人格障碍、躁狂症、严重的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自杀行为、长期孤独自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创伤后应激性障碍等被医生认定为有严重后果的精神疾病。

3、各学院一旦发现有上述临床表现的学生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和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4、对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学生,一旦确诊应立即联系其家长,并配合转介到精神病医院等专业机构进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送医诊治。

5、精神分裂症等患者可能因为没有自知力而造成伤人事件,一旦发现,学院应对患病的同学进行知识普及和自我保护教育,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6、精神疾病的病因复杂,与神经、心理和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各级学生管理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全体学生进行精神卫生教育,要关爱有精神疾病的学生,避免歧视并维护其合法权利。

7、精神病人的康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良好的人际氛围,若经过系统的治疗,症状已经被控制并处于康复期,经家长、医院和学校三方协商可考虑让学生尝试复学,学院应同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并由家长全程陪护,学生管理工作者应配合家长监督学生按时服药,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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